9月11日晚9時30分,商務部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深入開展肖偉實施
“優惠政策減半”網絡訪談。商務部所得稅司司長葉林爾就網民們所關心的問題與網民們交換了意見。
在采訪中,葉琳琳首先介紹了重新擴張的情況
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的相關歷史背景。
有報道稱,今年以來,國際經濟發展形勢變得更加簡單,中華民族經濟發展處于“三階段疊加”的下一階段,輿論對經濟發展的下行壓力較小。為此,國家實施的定向調整進一步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從而在貨幣政策上下大力氣,減輕創業者的創新負擔。
在去年春節假期后的第一個假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月25日決定,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減稅優惠政策范圍,由原來的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擴大到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月25日發布后,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向司法部報告,發布了一批文件,具體明確
和管理工作明確界定。與此同時,《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35號)出臺,從四個方面明確提出10項政策,即“全力宣傳政治,提供單向公共服務,每年監督,綜合分析”,全面開辟“第一公里”。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安排,采取多項措施,全面推進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效實施。去年下半年,全省有239萬企業享受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減稅金額達86.54億元。
8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次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由20萬元擴大至30萬元,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號決定》和《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執行《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1.此次政策變化,哪些企業應該關注重點項目?
葉琳琳回答:這一政策變化主要對今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這些企業將從去年10月1日起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2.如何理解2015年10月1日起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葉琳琳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次國務院決定,本范圍內的變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去年10月1日(含)以后實現的所得,可以減半征稅。
2015年第四季度(即2016年1月底的征收期)企業所得稅預繳審批期間,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按新明確的規定計算上海市財政局減免稅。
需要注意的是:10月底征收當月,上述企業在去年前三季度(或2015年9月底前)預繳了企業所得稅,仍按原稅制執行。理論上,10月底預繳所得稅時,只有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微企業才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仍按20%征稅,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3.政策變化是否包括集團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葉琳琳的回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集團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4.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葉琳琳答:根據《商務部關于上海市財政局非居民企業享受不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困難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適用于只對中華民族收入負責的非居民企業。
5.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葉琳琳的回答: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純收益”征稅,只有盈利的企業才會有納稅義務。所以,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稅政策還是減半減稅政策,都是針對讓上海市財政局受益的企業。這不同于對營業收入進行稅收減免的稅率和增值稅。
對于有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未來五年內繳納,以彌補今年的虧損。
6.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制?
葉琳琳的回答:這個難題網民可以放心。自2014年起,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限制。我局放寬了政策限制,允許固定費率、限量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上海市財稅局/p >根據管理需要,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審核征收方式和審批征收方式兩大類。對人事管理法律法規相對完善、制度多樣、審計戰斗能力較強的企業,采用查帳征收的方法;對于其他賬簿不夠完善,無法準確計算收入的企業,應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稅務機關根據具體納稅情況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所得稅額,即定率征收和限額征收。
7.小微企業是小微企業嗎?
葉琳琳回答:小微企業和小微利企業很像。“小型微利企業”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個是“小”,一個是“微利”。根據相關明確規定,判斷是否為“小”企業時,參考兩個基準,即“從業人員”和“總資本價值”;在判斷是否是“微利”企業時,參考標準是“應納稅所得額”。
為了使基準集科學合理,避免分類過細造成的操作難度,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分為“制造企業”和“其他企業”兩類,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基準國際標準。
(一)制造企業,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10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8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出于財政政策、引導社會融資、促進經濟發展、改善和更新、改善資源配置、保障經濟發展全面可持續發展等目的。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明確規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經營企業的企業不能認定為符合上海市財政局要求的小型微利企業,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8.減半征稅和降低稅收優惠有什么區別?
葉琳琳回答: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減半征稅和減稅兩種優惠政策。主要區別在于折扣幅度和計算方法的不同。
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減稅政策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從2010年開始,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一定國際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的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這兩種政策相比,半稅政策的折扣幅度非常大。享受減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享受減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2010年以來,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逐步將優惠減稅政策的范圍從初始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變更為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可以說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了“節約”的政策。
9.如何理解“應納稅所得額”和“特定利潤”的基本概念
葉琳琳的回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定義了“具體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中,每年允許彌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非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以前年度的扣除額和虧損。所以“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今年的一個基本概念,主要用于今年企業的最終結算和支付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按月或者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上海市財政局當月或者當季的具體利潤預繳”。所以“具體利潤額”這一基本概念主要用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審批。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必要性(試行)》,對于固定費率征收的企業,稅務機關核定上海市財政局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計算納稅。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概念也適用于使用固定稅率的稅收征收企業的預繳和本年度的納稅申報。
由于具體情況,在相關政策和管理文件中有時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有時表述為“特定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10.小微利企業如何設置額度?每年都需要認證嗎?
葉琳琳回答:根據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的要求,我司上海市綜合財稅局取消了企業所得稅貼息的審批管理,主要采用立案管理方式。這里的歸檔幾乎就在現場。
一方面,稅務機關幾乎把權力下放給企業,企業會單獨判斷是否符合要求。經判斷認為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享受稅收優惠。另一方面,2014年以來,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現行納稅申報表和季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較大修改和完善。在納稅申報表中,設計了“屬于企業、職工總數、資本總值”等相關基準,完成納稅。同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上海市財稅局收集上述相關數據,以便在今年的納稅申報表中,通過申請程序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微企業的前提。這樣,為了實現“按表準備”,
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葉琳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隨著國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稅務機關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政策執行功能。
9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司法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中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15〕99號),明確了具體稅收優惠的政策細節。9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兩個文件。一是《關于在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內實施和進一步擴大有關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1號新聞稿);另一份是《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稅字〔2015〕108號)。上海市財稅局在為廣大小微企業指定具體操作的同時,也對稅務機關提出了實施要求。
此外,為方便小微企業第一時間享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準備對小微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業務要求進行編制和管理。然后組織各級稅務機關在第一時間更新征管系統,改變相關應用的基本功能。借助信息技術,實現自動識別、政策提示、國際標準判斷、協助計稅等基本功能,幫助小微企業全面享受優惠政策。
去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向全系統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5〕35號),圍繞“最佳政治宣傳、單向公共服務、年度檢查、綜合分析”四個方面,提出了10項政策要求。稅務系統準備根據確定的日期和特殊任務清單實施。這有力地推動了去年下半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實施。
同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號國務院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5〕108號),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做好原有管理工作,從政治上重視大局。全面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是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專項任務,并于去年初將其列為稅務系統最重要的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周密部署、快速行動、法律責任。要求根據管理工作的每周節點、特殊任務形式和法律責任,以流氓方式開展管理工作。同時,對稅收政治宣傳、公共服務支付、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督評估等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