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座城市
稅務
主席團
稅務
在檢查步驟中,發現公司的工資和市里的工資沒有批準征稅。會計解釋說,該員工工資太高,不到3500元,稅務人員無法繳稅。稅務人員在第一時間糾正了會計錯誤。做法,而2016年未核定一項稅收的200萬元工資,今年判定為“合理”工資,而不是2016年當年,
企業個人所得稅
扣除之前,非法支付和增加,并支付相應的
企業個人所得稅
。
指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可以扣除。
如何定義“合理薪酬”
根據國稅函[2009]3號通知第一條,《實施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監事會、薪酬財務納稅申報流程或相關政府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專門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確認工資薪金合法性時,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把握:
(1)企業制定了更加規范的員工薪酬制度;
(2)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財務納稅申報流程制度符合企業及周邊地區標準;
(3)某個時代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相同,工資、薪金變動基本進行;
(四)企業違法代扣代繳具體工資、薪金的
所得稅
責任;
(五)、安排工資薪金,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