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政策,是不能扣的。
政策依據之一:“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過熱),第一條第(三)簡單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貸款和勞務費用。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支付現金的納稅人,必須與開具可抵扣銷售匯票的納稅人、提供勞務的納稅人完全一致,方可批準抵扣進項稅額;否則,它們將不會被扣除。
也可以參考從2014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立研究院
金融事務
局訊湖北財稅網2014年第39期新聞稿。湖北財稅網
政策的第二個依據:“商務部對納稅人內部發行、
增值稅
《專用發票新聞稿》(商務部2014年第39號新聞稿)明確規定納稅人虛開通行證,
增值稅
從進項稅額中偷逃稅款,但內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于內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和應稅公共服務;
2.納稅人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的現金、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公共服務,或者取得索要銷售現金的憑據;
3.納稅人按時向受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明細與所售貨物、所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公共服務相符,以有權取得的納稅人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符合上述條件的受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聯。
或許有納稅人建議,如果出現三角債問題,三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通過達成協議,進行現實的貨物銷售來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