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增值稅向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于月末發布了一篇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事項的文章,并發布了財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
)。
昨天,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改革和改革體制中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6〕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勞務派遣公共服務和州際公路收費扣除改革和營改增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2016〕47號
),新的具體增值稅政策,因此,有必要改變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主要細節如下:
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改革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附件1中的本期可抵扣進項稅結構明細表有所變更。國稅申報流程變更后的表格見附件1,填報說明見附件2。
第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零星納稅)》及其所附信息變更。變更后的表格見附件3,填寫說明見附件4。
第三,增值稅一般為道路、橋梁、大門繳納通行費。根據政策明確規定,按收費單據上注明的票價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不含金融債券)由國家填報。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
增值稅
納稅申報表附資料(二)(當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
四.國家納稅申報流程將于2016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列說明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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